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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深圳市民陈女士购买了深铁阅山境花园的一套房子,付了近500万元,已经签订购房合同。签完字不到半个小时,销售通过审核购房资格,告诉陈女士已经没有购房名额,不允许买第二套,说首期款377万元可以退,100万元定金不退,要“吃掉”。
评论:
(一)定金作为合同(签署的)条款约定,应该是不能退的。因为这是一个对等的约定:“支付人违约不退定金,被支付人违约则双倍返还”。所以,购房者在格式合同的审核与签字这两个递近环节有疏漏,这是自身有错在先,这是其一。
(二)只是在大多数的实际操作中,开发商一方面出于房子热销不愁卖,另一方面也不想因纠纷而影响销售的“正事”,所以执行中基本可以商量,但若较真也是购房者轻率之责。
(三)从现场销售的流程来看,限购限贷等政策之后,售楼部基本都会遵循“先看购房资格→再行接待流程→意向后再商讨付款方式→上述确认无误后进入合同环节”的操作步骤,如果开发商有错,最多也就是颠倒或流程失察,双方各自责半。
(四)将其定义为开发商欺诈肯定不成立,客户完全可以在“自查、委托他查、先拉资格单”等过程中发现问题,但也理解客户购房心切的不专业,如果甲方执意不退定金,也只能寻求法律途径尝试“部分退还”或“协商解决”。
总之,与其构陷开发商故意,不如自行提升知道铠甲,毕竟到了法庭也是“证据大于对错”,希望双方各让一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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