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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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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广西玉林
有限改革
理论共识和实践从来都有不可逾越的差距。修改草案之所以对集体土地入市范围作出种种限定,现实原因在于,中国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决策者对土地财政和征地拆迁仍必须给予一定的制度空间。
建立城乡完全统一的土地市场,最大的反对意见来自各地方政府。倘若取消“圈内”“圈外”之分,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地方政府在城市化过程中,需按市场价格支付土地补偿,不仅提高了城市化成本和拆迁难度,“土地财政”也将化为乌有。
因此,也有观点认为,十七届三中全会区分“圈内”“圈外”,在“圈内”仍然保留征地制度,是对地方政府既得利益的让步和妥协。
负责法律起草的国土资源部,目前倾向较为稳妥的做法。据了解,再次提交的修订案对规划圈内土地的流转方式作了微调,即圈内的土地在未征地前可以“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流转,但不能流转使用权。一旦需要落实规划,则仍需要经过征地程序,进行土地变性。总体上,这仍坚持了在“圈内”保留两个市场的模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刘守英认为,上述规定,导致事实上能进入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范围被大大缩小。 而在长期从事土地研究、离休前担任前国土局规划司司长的郑振源看来,“圈外”的土地远离城市,极可能“有价无市”,没有市场需求。
中国土地学会秘书长黄小虎也认为,放开集体建设用地,改革重点其实不在“圈外”。市场重点应瞄准城乡接合部,这是当前管理中最头疼的领域。
学者认为,在“圈内”“圈外”实施两种不同的土地制度后,“圈内”的征地也不一定顺利。因为“圈内”土地区位好于“圈外”,如果“圈内”的征地补偿远低于圈外集体土地自由交易的价格,必然会带来更大的不满。
郑振源预测,长期而言,圈内的征地补偿必然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圈内”“圈外”对不同土地制度的划分在操作中意义并不大。
鉴于此,不少学者呼吁应取消“圈内”“圈外”的划分模式,在修法过程中进一步推动改革,建立真正意义上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刘守英认为,这意味着在修法实践上,彻底改变集体土地需转为国有土地方可进行非农建设的准入方式,以土地权利保护为核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来管理。
针对放开“圈内”“圈外”的界限有可能造成混乱的观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指出,有人担心集体没有能力进行交易,流转不规范,这恰与认为中国搞不了市场经济的担忧是一样的。“现在要做的是,在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时候,保证集体组织成员的社员权得到切实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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