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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涉及千家万户,你知道该如何管理和使用吗?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开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广大业主关心的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与业主息息相关。
交存标准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确定公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其交存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办法》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住宅结构、电梯配备等情况确定和公布,并适时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商在办理销售手续前预交,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购房人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交纳方式等事项。
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向开发商支付其代垫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果没有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商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谁来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后可自行管理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或指定一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核算、监管等。
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不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的,应参照管理机构代管的有关规定,就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筹集(续筹)、存储方案和专户管理银行、账目管理办法和管理责任人、使用办法、第三方服务等事项进行表决,达到符合法律法规表决比例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报管理机构备案。
房子交易
维修资金随产权变更转移
如果房子入市交易,业主能否取走这笔“养老金”?
对此,《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而且,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时,出让人(卖房者)应当向受让人(购房者)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不动产变更登记后,受让人应当及时到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信息变更手续。
同时,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也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的资金应当分配并记账到户。
怎么使用
七种情况可紧急使用
《办法》规定,发生下列严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的,应当及时制定维修、更新、改造的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一)水泵、水箱(池)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二)电梯发生故障,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停运的;(三)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件的;(四)屋顶或者外墙渗漏,严重影响房屋使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件的;(五)专用给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的;(六)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缺失、破损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七)其他紧急情况。
除了以上紧急情况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住宅“养老金”该如何使用,是许多业主关心的问题。
大额使用
应引入第三方机构评审
记者注意到,《办法》新增了大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定,即申请方应当引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评审费用可以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中列支,并在使用方案中明确是否聘用第三方机构评审。大额标准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此外,经业主共同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购买消防设施以及保修期满后的电梯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维修安全责任的相关商业保险。
为了让业主心里有底,《办法》明确,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方可办理结算。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竣工决算超过费用预算20%或超出金额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重新申报。
【来源:广西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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