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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资讯] 预防未成年犯罪 父母或学校承担该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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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3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东广州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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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课、夜不归宿;

携带管制刀具;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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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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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得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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