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您带来一组毕业生就业相关案例解析,希望能为您提供经验借鉴。 案例一: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
小王2014年6月从某高校毕业,同年8月5日,小王应聘到一家科技公司从事技术工作,该公司未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小王多次要求,单位均找理由推脱,2015年7月1日小王从该公司离职,随后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其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7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属实,依法支持了小王的仲裁请求。 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直至双方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为止。用工超过一年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至用工满一年的前一日,自用工满一年的当日起,即视为双方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二:试用期相关法律问题
小张2015年7月1日到某销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9月30日,该公司通知小张,因其在试用期内没有销售业绩,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小张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故向仲裁部门寻求帮助。仲裁委经审理查明上述情况属实后,裁决该公司向小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分析: 毕业生初入职场应警惕“试用期陷阱”,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小张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即自8月1日起,小张的试用期已经结束,公司在9月30日以小张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关于试用期还应注意,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并且,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案例三:三方协议≠劳动合同
小李系某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2015年2月,小李通过校园招聘被一家企业录用,3月5日,小李与学校及该企业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小李若毕业后不到该企业工作,则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2015年4月20日,小李通过了一家银行的面试,经再三权衡,小李决定毕业后到银行工作,于是告知之前的企业,要与其终止三方协议,之前的企业要求小李按照三方协议缴纳5000元违约金,小李不同意,随即到劳动仲裁部门咨询。劳动仲裁告知小李,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建议其就该问题与单位及单位进行协商,若产生争议,应当到法院处理。 分析: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应届毕业生第一次就业时签售的协议,由学生本人、学校及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用以明确应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该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毕业生后自行终止。然后,用人单位应当与毕业生平等协商,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要条款。本案中,小李系因毕业前履行三方协议与单位发生争议,因三方协议并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小李也尚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该争议并不属于劳动争议。实践中,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时一定要慎重,一旦违约,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或者给毕业派遣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四: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小吴毕业后被招聘到一家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入职时,该企业收取了小吴5000元的入职押金,并将小吴应聘时提交的毕业证、学位证扣留,小吴认为该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责令该企业限期向小吴返还毕业证、学位证以及收取的5000元保证金,并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分析: 用人单位强化对职工的管理是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但是,有些用人单位以严格管理或留住人才为由,采取收取押金、抵押物,或是扣押劳动者证件等做法,变相限制了职工的人身自由,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也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如果用人单位有违法收取押金行为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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