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无论什么时候,涉及金钱的问题都十分小心谨慎。这不,广西有一男子声称自己已经还款本息10多万元给债权人,但苦于无法拿出证据来证明,最终败诉。日前,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该名男子即被告邹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给原告梁某。
事件经过
2014年,同为北流人的邹某向梁某借款1百万元,并立写了借条。借条写明:“借款人邹某因生产经营需要,特向梁某借到人民币现金壹佰万元整,月息3%。借款人向出借方还款,以出借方本人写的书面收条为准,其余的银行流水小票视为无效。”
2016年,邹某又向梁某借款10万元,并立写了借条,借条的约定除了借款本金的数目以外,与2014年的借条一致。
后来双方因还款问题诉上法庭。出借方梁某在庭审中承认,借款人邹某已付清借款1百万元的本息,及清偿了借款10万元的部分利息。但双方对清偿时间陈述不一。据法院查明,邹某曾多次还钱,其中,邹某于2017年7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115000元给梁某。之后,邹某再也没有还钱给梁某。
梁某称,邹某虽已付清第一次借款1百万元的本息,但没有归还第二次借款本金10万元及部分利息,要求法院判决邹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小微简单地解释一下:邹某向梁某借了两次钱,一次100万,一次10万。梁某承认第一次的100万已经本息归还了。但第二次的10万只收到了部分利息,本金和另外一部分利息邹某没有还。邹某则说10万的本利都已经还清,但无法提供梁某写的10万本利已经还清的字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原告梁某主张被告邹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并向法庭提供了借条以及被告承认借款10万元的事实存在,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被告抗辩自己已清偿完毕债务,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提出抗辩,于2017年7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15000元给原告,证明已付清借款10万元本息给原告。根据双方在借条里约定“借款人向出借方还款,以出借方本人写的书面收条为准,其余的银行流水小票视为无效。”
关于银行转账的115000元,原告梁某没有立写书面收条,并称这笔钱是用于归还借款1百万元的部分本息,被告邹某没有归还借款10万元本息。由于没有借款10万元本息的还款书面收条,转账的银行凭证视为无效没有证明力,被告邹某无证据证明转账的115000元是用于偿还借款10万元本息,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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