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各级监察委员会 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进行监察全覆盖。 具体来说,监察范围包括六大类人员:
01 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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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02 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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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03 第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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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04 第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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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05 第五类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06 第六类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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