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四项收费”有关退款问题的通知》(桂公(交管)〔2012〕44号)的文件精神,我支队将对2012年2月1日至8日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检验费、交通安全设施维护费、机动车入户过户费、特殊检验费(以下简称“四项收费”)予以退费,具体安排如下:
一、退费范围:2012年2月1日至8日期间在玉林市辖区公安交警支队(大队)车管部门或机动车检测中心(站)办理业务时缴纳了“四项收费”的车主。
二、退费期限:从即日起至3月31日止,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时间。
三、退费地点:办理缴纳“四项收费”发票所在地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其中在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退费的车主到交警支队车管所23号窗口。
四、退费手续:
1、原始票据原件;
2、若车主为个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行驶证原件;
3、若车主为单位,需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行驶证原件。
五、截止3月31日尚未消退的“四项收费”收入,我支队将按照原收缴方式全额上缴自治区国库。
请广大车主相互告知。
特此通告。
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