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收益分配 深化“北流模式” ——玉林市北流市入选自然资源部收益分配科学可持续类典型示范案例
◎ 张心萍,陆方兰,严武华,罗 乾
一、案例背景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底,国家再次启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自然资源部提出要探索“两项重点机制”:一是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二是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保障市场主体愿用、会用入市土地的权益保护机制。广西北流市再次被列入全国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为充分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科学可持续收益分配机制,北流市探索制定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差别化征收体系,制定了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收益分配方式,并首创“再调节金”和“综合配套成本区片价”纳入成本核算,让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更加健全。
二、具体做法 (一)构建“农地入市”全链条制度体系 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北流市构建了“1个入市管理办法+8个配套文件”的配套政策制度体系,为入市管理、交易、收益分配、融资抵押、监督管理等过程建立起全链条制度支撑。为了探索北流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机制,北流市印发《北流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北流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及使用指导意见》两个配套文件,健全了北流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维护了各方合法权益。 (二)优化增值收益调节金征缴机制 1.分类别制定有级差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比例。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土地地价差异较大,如城区内与城区外、工业与商业用地。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北流市制定了差别化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比例,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对于入市用途为工业仓储(生产仓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公用设施等相对较低地价的土地,充分让利于民,在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等支出后,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20%收取调节金。二是入市用途为商业服务业(含文化旅游)等地价较高且受区位影响较大的土地,在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等支出后,按照基准地价分级差计提调节金,其中属于北流市中心城区的集体商业用地基准地价Ⅰ、Ⅱ、Ⅲ土地级别的收取50%,属于北流市中心城区集体商业用地基准地价IV、V级范围内及外围镇区土地级别的收取40%,其他区域收取30%。 2.探索设置“再调节金”纳入土地取得成本。对入市宗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含文化旅游)且位于中心城区I、II、III级商业用地基准地价范围内的,按入市交易总价款的30%~50%收取“再调节金”,并纳入土地取得成本。这一做法旨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不同用途入市土地获得收益大致均衡,破解高地价集体商业用地入市中分配给农村集体的土地增值收益远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难题,实现了农民集体在入市和土地征收中收益的协同。 3.首创“综合配套成本区片价”简化成本核算。在运作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如何合理收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成本是一个难题。北流市综合借鉴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和基准地价,在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取得成本核算中制定了“综合配套成本区片价”,根据基准地价中不同用途土地开发成本的测算标准,按照每亩3万~6万元的“综合配套成本区片价”进行核算。“综合配套成本区片价”降低了成本核算难度,同时有助于相对准确地核算土地增值收益,为破解土地取得成本中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成本核实难度大、进而影响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测算这个难题,提供了新思路和新方法。 (三)制定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收益分配方式 1.市镇收益共享。北流市、镇两级政府按比例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这一做法有效调动了乡镇(街道)参与的积极性,促进了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升。 2.留足“公积金”。在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一次性获得的增值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的公积金,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的经营性再投资发展、改善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条件、民生项目等支出。 3.制定内部收益分配方案。“公积金”外的集体收益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成员间进行分配,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小组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并及时公开公示。
三、主要成效 (一)盘活存量土地,助力乡村振兴 北流市紧抓改革试点机遇,优先推进农村集体闲置低效建设用地入市,有效提升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激发了农村土地资源活力,保障了乡村产业用地需求,化解了历史遗留难题。目前,北流市已经入市8宗集体经营性存量建设用地,还有20多宗已列入2024年入市计划。这将吸引更多优质产业项目,从而扩大就业机会,增强集体经济实力,为乡村振兴注入新活力。 (二)提供制度保障,夯实管理基础 北流市构建的“1+N”政策体系为乡村产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有效赋予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形成了更加完善的市场配置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和监管规则,实现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价同权,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市场主体持续投入乡村产业并获得稳定、长期的收益提供了保障。 (三)保障农民权益,实现多方共赢 在收益分配中,北流市通过构建差别化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体系以及引入商业用途入市“再调节金”等措施,实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不同用途、不同区位入市土地中获得收益大致均衡,农民集体在入市和土地征收中获得了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比例大体相当,最大限度地实现让利于民,也调动了各方主体积极性。同时避免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的冲击,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和金融风险,实现多方共赢,对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了有力保障。(第一作者单位:中国城市发展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来源:南方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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