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公安民警执行公务,我们本应该积极配合,但总有个别人在面对执法时,无理取闹、拒不配合,甚至辱骂、威胁、暴力殴打执法人员。以身试法,妨碍公务,“刑”!
案情回顾
某日晚2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未办理上牌手续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路段交叉口时,发现前方某医院门口的非机动车道上有民警在设卡盘查。因为涉嫌交通违规,被告人张某担心被盘查,于是在卡点前掉头驾车逃离。一民警发现后对被告人张某进行警告和堵截。被告人张某在民警抓住手臂并喝令停止行动、接受检查的情况下,采取了加速和拖带等方式,用暴力手段妨碍执法并逃离了现场,导致民警被撞倒在路边一出租车前引擎盖上,造成民警手指、膝盖受伤和出租车车辆受损。
后经法院审判认为,被告人张某使用暴力手段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妨害政法干警依法执行职务,应从重处罚。最终,被告人张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碍公安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有哪些?
1、言语方面
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者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者家人的人身安全; 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2、肢体方面 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者管制状态; 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者管制状态的目的。 3、其他方面 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国家法律不容无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公务人员的权威性更不容践踏。配合执法,是最基本的守法,是每位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在遇公安民警、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请积极配合他们的执法行为,如果对执法活动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切莫冲动,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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