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相关] 事关北流人自建房!广西新规已施行,违反要负法律责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6-11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介绍,原《条例》对自建房安全生产的监管存在空白,无法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有效监管,此次修订增加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生产监管的规定。此外,《条例》还通过立法解决问题,结合广西实际,打造具有广西特色的亮点条款。


f71dae91e6e4ac9beaffe2be7ec44905.jpg
资料图。来源:中新网

广西针对新问题修改条例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明天(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自2007年1月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广西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推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峻挑战,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分别是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六十二条。

据介绍,原《条例》对自建房安全生产的监管存在空白,无法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有效监管。此次修订增加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生产监管的规定。

《条例》里说的经营性自建房是什么?


经营性自建房是指自己建设并用于出租或商业营业的房屋,具有明确的商业目的。它包括多种类型,如酒店、旅馆、民宿、餐馆、超市、教育培训机构、娱乐场所等。

经营性自建房由于其商业性质,可能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如燃气火灾、建筑不合理导致的坍塌等。此前经营性自建房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建造体系,与商品房相比,其建造流程可能缺乏规范和标准。


b22055223bc73102eac3d1c8a9159b7c.jpg 图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发生火灾事故的商铺航拍画面。刘力鑫 摄

此次《条例》填补了自建房安全生产监管空白


原《条例》对自建房安全生产的监管存在空白,无法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有效监管。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对自建房安全生产的监管措施,解决了这一问题。

具体监管措施:

通过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自建房使用过程中的责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安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增加荷载和层数等,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