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大伦镇大伦村集体土地和使用 广西农垦大伦农场有限公司国有土地的公告
根据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征收北流市大伦镇大伦村民委员会的部分集体土地及使用广西农垦大伦农场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作为北流市大伦镇桂粤(阳光)产业园场地平整及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用途(一)拟征收土地范围该地块位于大伦镇大伦村樟五组和广西农垦大伦农场有限公司。四至界址为:东北以大伦镇大伦村樟五组集体土地为界;东南以大伦镇大伦村樟五组集体土地为界;西南以大伦镇大伦村长一组集体土地为界;西北以大伦镇大伦村樟五组集体土地为界。具体位置以《北流市大伦镇桂粤产业园(阳光)项目用地界址图》为准。(二)拟征收和使用国有土地面积拟征收大伦镇大伦村樟五组集体土地0.7669公顷,同时拟使用广西农垦大伦农场有限公司国有土地2.8018公顷,共3.5687公顷(折合53.5305亩)。(三)拟征收土地用途工业用地。二、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青苗果树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北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流市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北政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一)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按照《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2018〕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四、注意事项(一)本公告期限为自文件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二)公告发布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三)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四)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配合征地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特此公告。北流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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