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和贺某本是男女关系,在两人交往期间,互有爱慕,婚期也逐渐提上了日程。然而,刘某某经济来源不稳定,可又想购置一些时尚的电子产品,难耐囊中羞涩,便向男友贺某提出自己的想法,男友则认为二人钱不多,结婚也需要不少钱,有限的资金应该用在刀刃上。但刘某某又不甘心,思来思去,很快计就上心头,在贺某进行网购时,刘某某在旁边细心观察贺某输入的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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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刘某某趁贺某不注意之机,分四次将贺某微信和支付宝的钱款转到她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共计**55000元。为“瞒天过海”,不让男友贺某发现,刘某某把转账的记录全部**,还想“安安稳稳”跟贺某“过日子”。却在不久之后,贺某发现了刘某某私自转账的事情,最后两人闹得不欢而散......
刘某某试图通过**转账记录来掩盖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事实,实属“此地无银三百两”,妄以为没有人会查到,却不知“不问自取是为贼也”,没有经过本人同意而私自拿他人手机转账的行为叫做“偷”,不仅违法,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她亲手把自己送了进监狱。 该案经我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以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恋爱关系并不是一种无条件的付出和索取,男女朋友在相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账户安全、财产安全,时刻保持警惕和理性,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金钱观,才能在享受甜蜜恋爱的同时,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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