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后就离家不回来了,这难道不是骗婚吗?如果没有感情的话就不要结婚,要求离婚的话,彩礼肯定也是要还给人家的,对此,你们怎么看呢?
结婚本是喜事 但“天价彩礼”让不少家庭倍感压力 近日,在柳州 法院就判决了一起 离婚并返还高价彩礼案 ↓↓↓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4日,男子宁某与女子梁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同年2月26日,宁某通过微信给梁某订婚彩礼10000元。
2022年3月4日早上,宁某再次向梁某父母通过微信转账120000元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宁某为梁某购买三金价值共计21866元。
6月13日,梁某母亲向宁某母亲要“奶水钱”16666元。
6月14日双方举办婚礼后,梁某于6月16日返回老家。
婚后,宁某为梁某各种开销支出共计16641元。
宁某于2022年9月27日到梁某老家处要求梁某回宁某家一起生活,梁某婉拒,双方至今未共同生活。
2023年1月,宁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要求返还彩礼196173元。
柳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宁某与梁某系经媒人介绍认识,相识不到十日便登记结婚,没有感情基础,了解不深;宁某坚决要求离婚,而梁某在诉讼过程中从未主动联系宁某,庭审后至今一个多月也未能做到与原告沟通,与其在庭审中所称“今后加强沟通”“感情没有破裂”“想与宁某一起生活”相悖。可见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返还彩礼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院认为,共同生活是指长期、稳定的夫妻生活和经济生活,对间断性共同居住、短时间内共同居住不宜简单认定为共同生活。本案中,宁某向梁某给付彩礼目的是为了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但双方登记结婚后并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故对宁某提出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返还彩礼数额,综合考虑给付数额的大小、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在该段婚姻中的具体表现、当地习俗等,本院酌情支持150000元。
被告梁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柳州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后短短几天便登记结婚,缺乏感情基础,二人住所地相隔千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婚后双方亦未共同居住生活,故从现状来看双方当事人未能建立夫妻感情,被上诉人坚持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从本案查明双方婚前及婚后的相处居住情况来看,不排除上诉人仅为收取被上诉人大额彩礼而没有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意愿的可能,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返还彩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返还彩礼考虑到当事人的家庭生活状况、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居住的情况、居住地域条件及当地给付彩礼习俗、婚姻关系最终的实现结果等综合因素,原审酌定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150000元在司法裁量权的范围之内,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故一审酌情认定梁某返还宁某彩礼15万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明显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
婚约彩礼,是一种乡风民俗,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对方赠送聘金、彩礼,但我国一些地区在婚俗领域存在着天价彩礼、大操大办、随礼攀比、铺张浪费、低俗婚闹等问题,既成为诸多家庭的负担,也容易出现悔婚、离婚后彩礼的归属引发各种矛盾纠纷,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树立文明的婚俗观念。
我国法律对于婚约礼金并不禁止。但是,我国法律是禁止以婚姻之名索取财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央亦提出“加大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婚约礼金,作为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对于本案中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形,即双方结婚的目的已经达到,梁某是否已经完成双方赠与关系中的附带条件,彩礼还用返还吗?我国法律对彩礼返还规定了几种具体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由此可见,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并不必然成为阻却另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事由,但是应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婚姻是一场长期的修行,是男女之间感情的升华,而不应当用金钱来衡量。进入新时代,青年男女应当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嫁观,在择偶时以人品、感情为重,自觉抵制高额彩礼,不炫富攀比,不铺张浪费,用自己的双手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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