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相关] 防范非法集资:“馅饼”还是“陷阱”?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1-31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a25a6db7e5c4e2a06036cc09f2262be.png
" 六不 " 远离高息高利诱惑

be34717f11fa312b2bd69dffea0737a2.png

高息"诱饵"不动心  老板"实力"不崇拜

"官方"背景不迷信  "合法"吸储不大意

熟人"热心"不轻信  违规吸储不参与




一、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以下金融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4)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





二、什么是非法集资?


7eda6425aa93b2adac59c5114542c813.png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贷币、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三、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分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资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四、地下钱庄的性质

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地下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根据地区不同,地下钱庄从事非法业务很多,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典当、私募基金等。

地下钱庄一般都与地方涉黑组织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所以它们又是极易产生因非法逼债而引起的一系列社会治安问题。   





五、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abef58fc78c2a9bef808850b501d31a6.png

(1)利用部分群众求富心切、风险识别能力较弱的现状,制造虚假信息误导舆论,通过各种形式,接连不断的宣传造势,激起公众的投资欲望,诱导其步入陷阱。

(2)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

(3)利用合法企业的外衣,大肆鼓吹集资活动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有合法的项目批文和相关权证,用后续集资参与人的资金支付前者的利息,“拆东墙补西墙”。

(4)在群众初次交纳集资款时,出具以借条、收据、收款证明等不同明目的集资凭证,有的还辅之协议、合同等,以债权凭证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

(5)利用民间“呈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非法集资的危

(1)扰乱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2)当事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于家破人亡。

(3)企业盲目参与非法集资,引发企业倒闭,甚至于股东入狱。

(4)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毁坏他人财物、殴打等非法逼债而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


除各相关部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犯非法经营罪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对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风险及损失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不得转嫁地方财政或其他任何单位,地方政府依据“政府帮助指导,群众自清自理”的原则开展工作。



北流法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