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不 " 远离高息高利诱惑
高息"诱饵"不动心 老板"实力"不崇拜 "官方"背景不迷信 "合法"吸储不大意 熟人"热心"不轻信 违规吸储不参与
一、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以下金融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4)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
二、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贷币、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三、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分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资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四、地下钱庄的性质
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地下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根据地区不同,地下钱庄从事非法业务很多,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典当、私募基金等。 地下钱庄一般都与地方涉黑组织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所以它们又是极易产生因非法逼债而引起的一系列社会治安问题。
五、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利用部分群众求富心切、风险识别能力较弱的现状,制造虚假信息误导舆论,通过各种形式,接连不断的宣传造势,激起公众的投资欲望,诱导其步入陷阱。 (2)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 (3)利用合法企业的外衣,大肆鼓吹集资活动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有合法的项目批文和相关权证,用后续集资参与人的资金支付前者的利息,“拆东墙补西墙”。 (4)在群众初次交纳集资款时,出具以借条、收据、收款证明等不同明目的集资凭证,有的还辅之协议、合同等,以债权凭证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 (5)利用民间“呈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非法集资的危
(1)扰乱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2)当事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于家破人亡。 (3)企业盲目参与非法集资,引发企业倒闭,甚至于股东入狱。 (4)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毁坏他人财物、殴打等非法逼债而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
除各相关部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犯非法经营罪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对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风险及损失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不得转嫁地方财政或其他任何单位,地方政府依据“政府帮助指导,群众自清自理”的原则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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