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宁8月11日电 广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0日向媒体通报: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提高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最低限度以及参保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达每人每年490元 《通知》明确,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新增4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490元。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地方财政补助标准134元/人,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每人不低于220元/年 《通知》要求,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每人不低于22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标准,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广西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14〕49号)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全区未享受政府个人缴费补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负担80%,市、县(市、区)财政负担20%;自治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补助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乡居民以属地管理原则参保 《通知》指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农村居民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进行参保登记;城镇居民以所在街道社区为单位进行参保登记;广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张红璐、戚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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