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焦点] 提醒告诫:不得哄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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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5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提醒告诫书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服务好疫情防控大局,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医药用品等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正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相关生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二、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五、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价格歧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七、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八、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十、不得弄虚作假。应当建立和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准确记录购进和销售的价格及数量。


各有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执法检查,保持12315投诉举报电话畅通,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违法行为,依法最高处5倍违法所得或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商业诋毁的违法行为,依法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对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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