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冬梅)“意向金”一般是用于二手房交易中购房者为订购看中的由中介公司推荐的房屋而向中介公司支付的,并委托中介公司送交房屋卖方签收,卖方签收后转为定金的,一定数额的款项,通常为房屋总价的1%,或称诚意金或意向金。但如今,越来越多开发商把“意向金”这个概念引进一手商品房的买卖,原因很多,有的是为了试探这个市场有多大,有的是为了快速回笼资金。如果原因是后者,购房者就要警惕了,万一开发商资金链出现问题,资金不到位,购房者很可能要不回那笔辛辛苦苦赚来的“意向金”。
秦 先生是兴业人,2007年他在兴业县城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开发商要求其先支付1万元的意向金,因为此开发商在兴业算是数一数二的开发商,之前也投资过很多的项目,并卖得不错, 秦 先生没有想太多,就支付了这笔意向金。如今,原先开发商承诺的2008年底交房,一直到2009年4月也没见房子盖起来,那块地也只是挖了几个坑。 于是秦 先生想向开发商要回这笔意向金,可是开发商说,意向金不退。这可把 秦 先生急坏了,为什么你没有按照承诺书上的实现你的承诺,却让我的一万元辛苦钱白白打了水漂?房子都没看见,我却要为此买单,实在是冤枉。
其实像 秦 先生这种情况的购房者不在少数。2008年至2009年正是金融海啸洗礼的2年,很多开发商在海啸中经不住风暴的打击,相继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问题,为了快速筹得资金,他们不得不想尽各种方法,利用手头的项目快速回笼资金进行周转,而很多不明个中理由的购房者纷纷成为开发商的瓮中之鳖。一般情况下,购房者支付了意向金,开发商只给其提供发票,很少有签订协议明确这笔意向金的去留,万一开发商不认账,意向金将付诸东流,所以警告读者今后在购房中谨防“意向金”的圈套。
作为一项大额投资,商品房交易的全过程存在很多资金风险。如何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保证交易安全?首先,要区别意向金、定金和订金。定金是一种担保金,即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收取定金的一方可没收该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意义在于以该定金为担保,督促双方按约履行合同。订金则是一种预付款,是款项的一部分,不具有担保的性质。在法律上并没有“意向金”这个专有名词,根据其意思,结合合同的实际情况,应该属于定金或者订金。如果无法根据合同本身的内容确定其性质的,可参考交易习惯确定其含义。通常认为,未明确有担保意思表示的意向金,应理解为订金。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为表示购买的诚意或为了拥有第一购买权,需要支付意向金即为订金,但是这个订金是不具有担保成分的。只有转为定金后,才转化为有担保的形式,代表买卖双方认可对方,愿意达成一致的买卖关系,假如有一方违约必将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