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征收镇级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北流市镇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强化水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北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流市镇级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发〔2024〕15号)等文件精神,对已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镇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各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向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共供水的自来水用户、 自备水源的取水用户)。 二、征收标准
按《北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流市镇级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发〔2024〕15号)文件要求执行,居民用水按0.85元/m³,非居民用水按1.20元/m³征收污水处理费。 (一)居民用水主要指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三、征收时间
从2025年9月1日起执行。 四、征收主体
北流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委托西埌镇人民政府、民乐镇人民政府、隆盛镇人民政府、新圩镇人民政府、大里镇人民政府、塘岸镇人民政府、六麻镇人民政府、大坡外镇人民政府、新荣镇人民政府、民安镇人民政府、山围镇人民政府、清水口镇人民政府、新丰镇人民政府、沙垌镇人民政府、平政镇人民政府、白马镇人民政府、扶新镇人民政府、大伦镇人民政府、清湾镇人民政府、六靖镇人民政府、石窝镇人民政府代为征收,由北流市城市管理监督局与各有关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书。 五、征收方式
按月征收。 (一)使用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由镇人民政府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公共供水企业按广西统一公共收付系统缴款流程及时足额缴存至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款项缴至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后再由镇人民政府开具财政票据。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征收。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要求安装计量设备,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用户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使用自备水源的居民住户按用水量每人每天用水0.1547m³,0.85元/m³计收污水处理费,即居民住户每人每月缴纳污水处理费4元。 为及时有效收取污水处理费用,镇人民政府要增设一个银行结算账户,设定收款二维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码的方式进行缴费,征收单位收缴的污水处理费要每月汇缴清算,再上缴至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并开具财政票据。 六、征收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17 号)、《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流市镇级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发〔2024〕15号)。 七、资金管理和使用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单位要将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在收取水费时一并足额征收,按月及时足额缴存至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不得擅自减免或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市监察、城管、财政、发改、审计部门监管,不得挪作他用,其他管理规定按《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价格〔2008〕408号)执行。 八、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北流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各征收主体及代征收单位要将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北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