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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相关]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哪些特殊权益?一起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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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8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
作为职场女性,你知道自己拥有哪些劳动保护权益吗?
下面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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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障
怀孕7个月,被安排加班合理吗?

不合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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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期保障
产假是多少天?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新修订)》的规定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98天)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22年3月24日新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天;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职工享受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建立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第二十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享受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按照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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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否包含节假日?

产假是按自然日计算,包括休息日和节假日。比如端午节和五一劳动节这些是算在产假里面的,如果产假遇上法定节假日是不延长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产假不能分开休,应该连续一次性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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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流产,有产假吗?

孕期流产的女职工,也享有休产假的权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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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及工资怎么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对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答: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统一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原则上由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部门申领,经办部门按该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支付。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群团机关等用人单位不支付生育津贴。关于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规定上,《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明确参保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在此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规定,国家法定的98天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022年3月24日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新增的假期是根据地方立法给予女职工的奖励性生育假,并非国家法定意义的产假,非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法定覆盖范围。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研究制定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指导意见,下一步,将根据国家层面统一要求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对法律责任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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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女职工社保如何缴纳?

女职工产假期间与用人单位仍然保持劳动关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因此,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所在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应该按规定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保费,女职工个人也应该按规定缴纳个人部分社保费,职工个人部分社保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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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保障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权益保障小贴士
「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用人单位可以降低工资或者辞退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如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如何解决呢?」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

如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如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广西人力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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