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11月24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北流2021年环境违法3个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未按要求做好“三防”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等。据悉,这3个典型案例中超半数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广西玉林市北流市民乐镇梁某等人非法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2021年4月30日,广西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发现北流市民乐镇某某仓库内存放了大量白色编织袋装的黑色固体,仓库门外的民北路停放了10辆装载有该物品的大货车。经进一步调查,该黑色固体系犯罪嫌疑人梁某在未办理合法手续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中间人苏某某介绍从黄某某处非法转移获得,并收取一定的处置费,准备用于制造水泥砖,由黄某某负责运输并安排司机。吕某某等8名司机在明知“货物”与货运单不相符、货运手续不全且“货物”有刺激性气味、可能是危险物品的情况下,仍然承接运输业务,将疑似铝灰(渣)从广东省多个城市收运到北流市该镇仓库内,前后运输总共20车次。经委托鉴定,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结合溯源分析,该黑色固体为铝灰(渣)是具有反应性和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6月2日至29日,北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所有涉案铝灰进行了过磅统计,总计铝灰677袋,重657.99吨。
梁某等人从广东省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至广西玉林北流市未办理任何手续,危险废物转移也未实行国家要求的联单制度。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梁某等人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北流市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北流市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梁某等10余名犯罪嫌疑人,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北流生态环境局配合公安部门分别赴广东佛山、肇庆和广西崇左各地调查取证、追踪溯源。截至2021年10月18日,北流市公安局已拘捕涉案人员100多人,拘留犯罪嫌疑人20多人,查获涉案固体废物来源企业(窝点)6家(个)。 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6月25日,容县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容县公安局。6月27日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先后对5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目前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
案例二:北流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水体排放碱性液体案2021年4月1日,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北流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未规范收集洗车废水,废水沉淀池第一级未设置围堰,导致废水溢流到旁边水沟,且其中一个沉淀池内的废水顺着旁边的水泥管流向厂区南面,从厂区大门旁边流出至厂外水渠,执法人员现场对溢流的废水进行pH值检测,pH值为12-13,呈强碱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裁量计算方法,北流生态环境局对北流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日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北流市某某洗涤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2021年4月18号,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和北流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北流市某某洗涤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洗涤部正常开工作业,洗涤废水先汇流到车间地下的废水收集池,再通过水泵抽到一套污水处理设施(气浮机+石英砂罐+活性炭罐)处理后,排出厂区围墙外,顺着厂外水沟流入1000米外的北流河。4月20日,北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收到北流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北流市某某洗涤部污水处理设施外排口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65mg/L、总磷浓度为0.53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限值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裁量计算方法,结合北流市生态环境监测2021年5月21日再次对北流市某某洗涤部污水处理设施外排口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pH值、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均达标。北流生态环境局对北流市百盛洗涤部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玉林某某饲料有限公司2021年3月15日晚接群众投诉举报玉林某某饲料有限公司存在油污外泄污染事件。翌日玉林市兴业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玉林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3月15日油污外泄情况开展调查。3月15日14:30-15:30某某公司通过电脑控制的自动输送油脂输送管道中的一个阀门出现了穿漏未能及时发现,导致储罐中存放的棕榈油随着厂区内的水沟向外排放至G324国道旁的排水沟内,后油脂流入大平山镇勒山村的农灌渠和部分农田内造成污染。此次污染事件发生时正值春耕时期,群众由此产生了不满的情绪,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某某公司在棕榈油污外排到外环境后,仅向兴业县大平山镇雅桥村委说明情况,未向兴业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未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导致棕榈油污排入附近农灌沟流入勒山村部分农田,造成水环境污染事件。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对某某公司做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罚款30000元人民币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