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朋友们注意啦!
近日,公安部公布《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部事关全体驾驶人的法规,本次共修改124条,其中修改84条、新增39条、**1条,修改后的版本合共162条,是近年来少见的大改版!
我们首先看一个小视频快速了解一下:
视频来源:新华社
然后,小编来划重点啦!以下这些内容的修改,与每位车主息息相关:
“首次违法”警告,“参与交通公益”免罚PART.01近年来,深圳、杭州等地推出的“首次违法免罚”制度,深受群众欢迎,收到良好社会效果。因此,本次《建议稿》吸纳了试行中的良好作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第九十七条:
一年内初次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拘留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等活动的,可以免予处罚。
可见,此次修改着力突出教育引导功能。坚持教育为主,体现行政处罚“轻轻重重”的原则。总算看见“人性化执法”的苗头了~
同一违章3次以上,罚款提升2至5倍!PART.02首次违章的处罚减轻了,但对于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处罚则更加严厉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第九十七条:
对一年内因实施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罚三次后,再次实施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确定的具体罚款标准,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按一般违停罚款200元算,如果你一年内发生违停3次以上的,罚款金额可以高达400-1000元。大家可要注意啦,小心钱包“大出血”!
加大对“代扣分”的处罚力度PART.03《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中明确了“代扣分”组织者、参与者与实际违法者的明确处罚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第一百一十七条:
组织他人实施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 接受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实际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和记分,对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
加大对“分心驾驶”的处罚PART.04此前,对于开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只作记2分,罚款20-200元的处罚,所以很多司机都不以为然。今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对此类“分心驾驶”行为的处罚程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第一百一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阅读或者发送信息以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
“捆绑式”年检或将合法化PART.05不**交通违法,车管所就不发放年检合格标志,这一被称为“捆绑式”年检的做法是很多司机诟病的事情,但也是一直以来默认的“潜规则”。
但这条“潜规”曾被人起底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机动车**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的规定,所以“捆绑式”年检是否合理一直是个争议。
此次《修订建议稿》,将车辆获得审验合格标志的条件,由原本的“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附加任何条件”变更为“当事人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完毕且符合法律规定其他审验条件的”,使得这种将交通违法记录的**与年检挂钩的机动车“捆绑式”年检从法律上实现合法化。
你对本次修订有哪些意见与建议? 你觉得“捆绑式”年检合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