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对2020年8月3日凌晨在北流市某知名大酒店门口无故围殴一名男子的梁甲等九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甲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两年六个月;邹丙梁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被告人邹丁、邹戊、关某某、梁乙、冯某某、蒙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审理查明
2020年8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甲、邹丙、梁某某、邹丁、邹戊、关某某、梁乙、冯某某、蒙某某伙同他人在北流市某知名大酒店门口,无故使用拳头、皮带、拖鞋等对被害人伍某义的头部、脸部、背部、胸部等地方进行殴打,造成伍某义身上大面积损伤。经法医检验鉴定,伍某义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甲、邹丙、梁某某、邹丁、邹戊、关某某、梁乙、冯某某、蒙某某伙同他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结合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