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年轻气盛,校园里有时会发生争吵、打架事件。有两名初中生在校园里打架竟打瞎了一方的一只眼睛,日前,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就赔偿问题作出依法判决。
张某和王某是某初中的同班同学。2019年4月2日傍晚,在宿舍里,张某出言挑衅王某,两人因口角引发肢体冲突,继而在宿舍打架。在扭打过程中,王某的脸、脚被张某打中,王某遂拿起充电宝扔向张某,砸中张某左眼眶,致使眼睛出血。老师接到学生报告后,马上将张某送往医院治疗,并通知了家长。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左眼损伤为伤残等级七级。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将王某及其监护人、某初中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义眼安装费用、残废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共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和王某二人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打架,王某致使张某左眼受伤达七级伤残,王某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王某未满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监护责任赔偿给张某。由于张某出言挑衅在先,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外,某初中虽然有一定的安全措施,但未安排教师在宿舍实施巡查等监管措施,在履行管理及保护义务方面也存在疏漏,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王某承担50%的责任,某初中承担20%的责任。经法院计算,张某诉求的40万元过高,其经济损失应为36万元。根据各方赔偿责任比例,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的监护人赔偿18万元给原告张某; 二、被告某初中赔偿7.2万元给原告张某。
法理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某因过错伤害了张某的眼睛,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张某出言挑衅在先,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可以减轻王某的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王某作为初中生是未成年人,依法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学校的责任是当前类似事件中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法院认定某初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20%的责任。
张某小小年纪就一只眼睛失明,令人痛心。在这里,希望广大学生珍爱生命,珍惜健康,切勿冲动争吵、打架,造成严重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