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轿车因超车驶入对向车道,与对面行驶的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死亡。2020年10月30日,陆川法院审结该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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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5日13时41分,被告人林某驾驶一小轿车沿“清湖—塘寨”线路由塘寨往清湖方向行驶,被害人黄某驾驶一电动自行车反方向行驶,行至“清湖—塘寨”线的2KM+100M路段,林某驾驶的小车往左超车时与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驾车驶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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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承担此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于2020年6月5日16时许向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清湖中队投案自首,并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38000元丧葬费,除此之外尚未支付其他赔偿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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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后果都有啥?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