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发商又出新招了.
我是预购房的,按合同约定应该是3月30号交房,但到了3月中旬开发商寄来了一封信,把交房期限推迟了两个月(即到五月底),当时因为身在外地,工作忙没有时间回去处理所以并未去跟开发商交涉.
后来过了五月,直到现在快九月了开发商也没有再通知去收房,打电话去询问,他们说已经说了五月份交就不另行通知了.我说:你们私自更改交房日期是不对的,而且我也未认同这种做法.他们说:你当时没有反对就当你同意了.
还有一样,他们说你三月要来收楼也可以,不过水电没装好.你只能用临时水电.你不来就当你自动同意延期.
大家帮看看:
1.开发商单方面更改交房日期是否合法? 开发商到现在还没再通知我收房是否可告其违约追讨赔偿?
2.我当时没有提出书面反对是不是等于同意他们的延期行为? 是否有规定要在接到 通知后多长时间内要作出答复否则就当同意这样的法律条文?
3.当时未装好水电是否附合交房标准? 我有权拒绝收房吗?
4.我可不可以先收房后保留追究的权利?
5.假如现在收房的话,物业管理费该从何时交起?
望各位网友能指点一下,小女子感激不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