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网络,与文章内容无关 近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强制猥亵罪的潘某(男性,30岁)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4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潘某在北流市城区东门口宵夜摊处饮酒吃完宵夜后,便驾驶一辆电动车沿北流市东门口往北流市中央广场红绿灯方向行驶。途经中央广场红绿灯处,潘某发现一女子(即被害人邱某某,女性,30岁)坐自行车过红绿灯后,往北流市火烧桥市场方向开去,该女子衣着简单,上身穿短衫,下身着短外裤,而街道上没有行人过往,潘某萌生了要挑逗一下该女子的想法。
于是,潘某驾车尾随,在发现被害人驾车拐往建材市场方向后,潘某驾车追上邱某某,并伸右手去抓邱某某的胸部,邱某某发现后急忙用手护着胸部,在此过程中,自行车失控倒地。
邱某某十分生气,便上前用手打潘某,潘某用脚将被害人邱某某踢倒在地上。邱某某倒地后,拿着一只鞋欲殴打潘某,潘某驾车离开。邱某某见状,大声扬言要报警。听到邱某某声称要报警后,潘某顿时发火,立即又调头回到邱某某处,并下车走过去对邱某某进行责骂、殴打,在此过程中,潘某用手分别从邱某某的侧面、后背搂抱、摸弄被害人邱某某的胸部,被害人邱某某强烈反抗并不断呼救,挣脱潘某的纠缠,随即潘某逃离现场。 当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邱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接报后立即赶往现场调查取证。经调取路口监控录像,锁定犯罪嫌疑人潘某,追查其逃跑路线。次日,办案民警在潘某家中将其抓获,经审讯,潘某对其强制猥亵妇女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医对邱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6月1日,北流市公安局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潘某的决定,我院接收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该案材料,意见为:潘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强制猥亵罪。2018年6月6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潘某。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心莫邪,手莫乱伸;若人心起邪念,等待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提醒 “建议女性穿衣不要过于暴露;社交活动中对男性的挑逗应态度鲜明地拒绝;单身女性晚上外出要多加小心,夜里在出租屋睡觉前关好门窗。” 特别提醒,女性尽量不要跟不熟悉的新男性朋友到偏僻地方约会,特别是通过微信、QQ认识的不知根知底的男网友。
小编提醒广大民众,夜间尽量减少独自外出,避免进入未设置监控的路段。也同时警示不法分子,不要为了满足自身邪念实施猥亵等行为,那将会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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