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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相关] 老人景区爬树摘杨梅坠亡 家属称树太好爬索赔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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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0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湖北十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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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羊城派记者董柳通讯员宁宇
  近年来,游客在旅游景点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宁波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更是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今天(5月29日)通报了一宗六旬老人景区擅自上树摘杨梅摔落身亡的案件。
  景区采摘杨梅老人跌落身亡
  2017年5月19日,年近60岁的吴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某山村景区情人堤河道旁的杨梅树上采摘杨梅时,由于树枝枯烂断裂,导致吴某从树上跌落,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吴某的亲属认为,该山村景区作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在核心区域的河堤两旁种植了不少于50株杨梅树。由于杨梅树嫁接处较低,极易攀爬,每到杨梅成熟之际,都有大量观景人员攀爬杨梅树、采摘树上的杨梅,甚至进行哄抢。
  而景区从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所以吴某的亲属将该山村景区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
  据悉,某山村民委员会系某山村情人堤河道旁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
  花都法院:被告人承担5%责任
  经审理,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5%的责任。这个赔偿责任从何认定呢?
  花都区法院民一庭法官俞颖介绍,本案审理的焦点是:游客在旅游景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旅游景区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俞颖说,旅游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义务主体是旅游景区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主体包括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实际上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人。在案例中,吴某属于实际进入该旅游景区的人。
  具体到本案中,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上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但其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不顾自身年纪较大,擅自上树采摘杨梅,直接导致摔落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而某山村委会作为景区管理者和杨梅树的所有人,应当意识到景区内有游客或者村民上树采摘杨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采摘杨梅及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并及时劝阻,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定某山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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