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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相关] 未成年学生暑假返家惹事端,北流检察机关彰显司法温度依法对其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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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8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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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5月24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的办案检察官依法对一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未成年学生L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给其一个早日重返校园学习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查,L某于2017年暑假放假回家,放假期间,与其小伙伴共3人一起驾乘1辆摩托车到镇上玩耍,后来,在回家途中,遇到另两2名陌生男子驾乘2辆摩托车搭载3名女孩子在道路上同向行驶,其同伴玩心大发,“喔喔喔”地叫喊挑逗对方女孩子,遇冷后,L某的小伙伴便加速向路边的积水碾去,将积水溅湿对方的衣服。在经过北流市某镇某路段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L某一方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被害人企图逃离现场时也不肯罢休,将被害人的车辆推倒、阻拦被害人逃离现场,其同伴更是在此期间通知帮手抄家伙过来帮助打架。在被害人逃离现场后,L某等人及后来被通知加入应援的5名后生仔便持工具对被害人留在现场的一辆摩托车打砸损毁。
         经鉴定,2名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该辆被损毁的摩托车价值3000多元。

        2018年4月,L某在其就读学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5月,北流市公安局以L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将该案呈请本院审查逮捕。办案检察官在看守所讯问其时,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到场见证了讯问。在讯问期间,检察官发现L某虽然不善言辞,但悔罪表现较好,并希望可以早日回到学校学习。在讯问结束后,其更是与其母亲一起嚎啕大哭,让人不禁感叹,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家庭的痛,也是社会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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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查此案期间,办案检察官还发现L某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其作用较轻,本案也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其是一名学生,在校表现乖巧,无违法违纪记录,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应尽量让其学业不受影响,早日重返校园。检察官经与家属、校方联系、协商后,认为其可塑性和帮教可能性较高,也具备良好的监管条件,可以放行让其早日返校,让其有改过自新的机会。综上,本院对其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由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让其早日重返校园学习。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L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此结束,只是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其无逮捕必要后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其还要配合接下来的诉讼程序走向,并接受相关的法律义务和教育。所以,检察官在此告诫广大学生朋友,不要犯罪,犯罪必被追究。至于本案的L某之后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处理决定,请关注本院后续通报的消息。

本案有关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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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发表于 2018-5-29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IP:湖南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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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0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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