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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焦点] 这起事故中,被撞的这个北流人5年内不得考驾驶证!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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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7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湖北武汉

俗话说:“人逢喜事精神爽”,但庆祝过头可就麻烦了。近日,北流一男子因找到新工作心情亢奋,吃完晚饭又去夜场嗨,结果兴奋过头,严重醉驾状态下被人家小汽车撞上,本不该承担责任的他,也被拘留。


4月24日02时04分,有群众电话报警称:在北流市陵宁路路段发生一起小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要求出警处理。接警后北流交管大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并进行初查。


经查明,事故中驾驶桂k***4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卢某没有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当晚,卢某驾驶摩托车沿北流市陵宁路由市政府往城东一路方向,与张某驾驶的桂k***1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结束后,民警在北流市人民医院对驾驶员卢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检定结果为280.89mg/100mL,已达到醉驾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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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4月23日17时许,卢某驾驶桂k***41号摩托车到新圩镇上到领工家吃饭,期间喝了约半碗的米酒(米二),晚饭后聊天约40分钟后,便驾车回家。大约22时许,因自己找到新工作,卢某就约朋友们一起到外面庆祝,就在KTV订了一个包厢,期间自己喝了几瓶啤酒,直到4月24日凌晨02时许散场,就独自一人驾车回家。却没想到在回家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现场勘查,事故是因为小汽车的原因撞上了卢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小车驾驶人张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但由于卢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报废车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最后,卢某还会因为醉酒驾驶被依法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考驾驶证。


所以,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论是你撞别人还是别人撞你,最终都会负担应有的责任,请大家千万不要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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