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夜间会车不关远光灯引发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邓某负事故的次要赔偿责任,韦某负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 (网络图) 2016年11月29日晚,韦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由平南往容县行驶,迎面与邓某驾驶的一辆重型罐式货车相遇,由于邓某不关车辆远光灯,致使韦某难以看清路面情况,碰撞到同方向路边行人致死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查证后认定,邓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韦某的车辆与邓某的车辆没有接触,韦某撞死人为何要邓某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第九十一条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本案邓某虽然没有直接撞到人,但其在与韦某会车时不及时关闭远光灯,间接导致韦某撞到行人,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悉,这是该院首例因夜间会车不关远光灯引发事故判决要担责的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