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流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北流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开广、个体户梁广因行贿罪分别被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并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法院审理认定,2012年至2014年期间,陈开广、梁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经与邵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后,在为广西北流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过程中,请求时任北流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股阮副股长(已被判刑)提供帮助,并承诺给予阮某某好处费。财政补助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后,陈开广、梁广便兑现对阮某某的承诺,先后二次送给阮某某现金共计85万元。陈开广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100多万元,梁广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30多万元。法院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及退赃表现等,作出上述判决。
行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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