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情 回放 今年47岁的黄某出生在越南,1998年加入了中国国籍,并与家住在信宜市白石镇某村的刘某传结婚,在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后刘某传因病去世,黄某经人介绍与该市怀乡镇的龙某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但龙某的家境一般,好逸恶劳的黄某对婚后的家庭生活并不满意,两人的感情因频繁争吵逐渐变淡,最终离婚。之后,黄某又托人介绍认识了该市镇隆镇某村的邱某,不久,两人便开始同居生活。
2016年底,黄某又托人介绍认识了在信宜市钱排镇某村的一直未婚的黄某勇。黄某听闻黄某勇略有积蓄,遂产生了诈骗他钱财的念头。两人见面时,黄某虽见黄某勇年老体弱,但为了顺利骗取到钱财,便强颜欢笑,伪装出对黄某勇“一见钟情”。
黄某勇见到温柔体贴又能言善辩的黄某,以为自己遇到了“真爱”,便不由自主陷入“情网”。在相识了几天后,黄某便搬到黄某勇家与其同居。同居期间,黄某又向黄某勇虚构她的儿子因读书欠债12000元,承诺如果黄某勇帮她还债便与他结婚。深陷“温柔陷阱”的黄某勇不假思索地同意了,即时向黄某给付了6000元。黄某在拿到钱的当日,便以返家还债和收拾衣物为由,离开了黄某勇的家,又回到之前与她同居生活的邱某家中。黄某勇发现黄某断掉了与他的手机联系,意识到有可能被骗,就向分安机关报警。去年年初,黄某在信宜市白石镇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检察机关以其犯诈骗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法官说法
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骗取到的6000元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黄某勇。同时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内容来源:信宜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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