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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学] 南门李在民安沙牯威的祖坟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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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6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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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6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玉林
        盗墓违法!!土地以下埋藏的东西都是先人的遗物,也是国家的财产。盗墓者是对国家和先人的侵害,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盗墓者的处罚相当严厉,刑法第328条规定,盗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盗运珍贵文物出口,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可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统治阶级奉“行“以孝治天下”的原则。厚葬祖先父母,保护他们的尸骨和灵魂的安宁,便是孝行的基本内容。掘冢剖棺是对封建道德伦理以及统治秩序的一种挑战,因此历朝历代都用严峻刑法来对付盗墓者。
最早规定对盗墓的惩罚是汉《九章律》,《淮南子•泛论训》载:“天子县官法日:发墓者诛。”对有敢冒犯帝陵者更是格杀勿论。《三辅旧事》说:汉诸陵皆属太常,人有盗柏弃市。从《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我们可知:盗宗庙服御物者,处以“弃市”刑;而盗皇帝陵墓者,将会被灭族。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绝大多数已经亡佚。《后魏律》规定:“穿毁坟垅罪斩”。
    到了唐代,中国封建社会进入成熟时期,量刑也趋于准确。《唐律》卷19《盗贼》中有“穿地得死人”条,“诸穿地得死人不更埋,及于冢墓熏狐狸而烧棺椁者,徒二年;烧尸者徒三年;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冢墓熏狐狸者,徒二年,烧棺椁者流三千里,烧尸者绞。”“发冢”条规定:“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盗园陵内草木”条规定:“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二年半,若盗他人墓茔内树者杖一百。”而“谋毁山陵”即“谋大逆”属“十恶”不赦,格杀勿论。
    元代法律也有对“掘冢”者的惩处:“已发坟冢,开棺椁者,比强盗,残毁尸首,同伤人论。”
    《明律》因袭《唐律》,对掘冢盗墓树、盗葬者,据情节轻重,规定得更为具体:而“例”较“律”为重:盗砍帝陵树株者,“比照盗大祀神御物斩罪,奏请定夺,为从者发边卫充军”。
    清朝入关之初,沿用《明律》,1646年制成《大清律》,其中对盗伐陵树木、发冢的惩处与《明律》大体相同,但五年一修的“例”则非常繁琐,其中特别强调了皇陵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车马过陵者及守陵官民入陵者,百步外下马,违者以大不敬论,杖一百。”
    陵区则为官山,自外至内依次设青桩、白桩、红桩,以为界限:“其有盗砍官树、开山采石、掘地成濠、开窑烧造、放火烧山,在红桩以外、白桩以内者,为首者发近边充军;白桩以外、青桩以内者,杖一百,徒三年;青桩以外,官山以内,杖九十,徒二年半;从犯减一等。”
    “发掘常人坟冢,弁棺见尸,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无论次数,俱拟绞监候。其发冢见棺,锯缝凿孔抽取衣饰,尚未显露尸身,为首者绞立决,为从俱拟绞监候。”
    对盗掘本朝王公坟冢以及历代帝王陵寝、先贤坟墓者,比照盗常人冢罪加一等洽罪:    “凡发贝勒贝子公夫人等坟冢,开棺椁见尸者为首斩立决枭示,为从者绞立决;见棺者,为首绞立决,为从者皆绞监候;未至棺者,为首绞监候,为从发极边充军。如有发掘历代帝王陵寝及会典内有从祀名位之先贤名臣并前代分藩亲王者俱照此例治罪。”

      对“贪人吉壤”的盗葬行为《清律》也有明文规定:“贪人吉壤,将远年之坟盗发者,子孙告发审有证据,将盗发之人以开棺见尸律拟绞监候。”“其因争坟阻葬开棺易罐埋葬占葬者,亦照开棺见尸残毁死尸各本律治罪。若以他骨暗埋,豫立封堆,伪数因其墓,审系恃强占葬者,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治罪,审系私自偷埋者,照于有主坟地内偷葬律治罪,其侵犯他人坟冢者,照发掘他人坟冢律治罪。”  

      大清律例中还有对偷盗佛塔佛骨者的惩罚。嘉庆二十一年(1792年)山西有一案例,有盗发掘僧塔、偷窃盛骨磁罐百数十具,地方官比照发掘坟冢开棺见尸律拟绞,请示皇上,皇帝决定判处斩首死刑(在古代斩首较绞刑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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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6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玉林
本帖最后由 龙堂居士 于 2011-12-26 09:03 PM 编辑

盗墓者多不得好死

自古及今,盗墓都是“勇敢者的游戏”。

盗墓者既要胆大,还要心细,当然最基本的是不要怕掉脑袋。盗墓是见不得阳光的勾当,还没有哪一位敢如街头小混混“我是流氓我怕谁”般地狂言——我就是盗墓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是案发,盗墓者很难被严惩。

这时候,社会道德、人类伦理的威力便开始发挥作用了。社会通过法律之外的各种形式和手段,对盗墓者进行谴责,甚至祭出“诅咒”的撒手锏,给盗墓者设计出了“遭报应”的人生结局——盗墓者多不得好死。此即《易·坤·文言》(“上经”第二卦)里所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以此规劝盗墓者“回头”,不再做伤天害理逆人伦之事。

报应,应该是古代民间对盗墓者最为厉害的惩罚方式。

报应现象一:患上恶疾

“好发冢”广川王左足生疮

在中国古代盗墓传说中,这样的报应与“死复生”、“僵尸”一样,在民间广泛流传。而“报应”存在的主观条件,则是古人意识鬼神概念。

刘义庆所著的《世说新语》里有一个故事,晋朝有个会看风水的人看过羊祜家的墓地后说:“以后能够出受命于天的君主。”羊祜步害怕让皇帝知道了,遭灭门之灾,就让人掘断祖坟地脉,自坏风水。见此情况,风水先生又称,“墓地的地势虽然被破坏了,还是要出摔断胳膊的三公。”

不久,羊祜就坠马摔折了胳膊,后来果然官至三公的高位。这件事里,报应与因果相连,虽然故事不足信,但说明古人是存在报应意识的。

《搜神记》(卷15)里记录了一个广川王盗墓故事:“汉广川王好发冢。发栾书冢,其棺柩盟器,悉毁烂无余;唯有一白狐,见人惊走;左右逐之,不得,戟伤其左足。是夕,王梦一丈夫,须眉尽白,来谓王曰:‘何故伤吾左足?’乃以杖叩王左足。王觉,肿痛,即生疮,至死不差。”

这个广川王叫刘去(亦称“刘去疾”),为汉武帝刘彻之兄刘越的孙子。刘去盗墓时将墓中跑出的一白狐狸左足弄伤了,结果当晚回家就觉得自己的左脚不对劲,红肿了起来,生了烂疮,结果终生不愈。

刘去“好聚无赖少年,游猎毕弋无度,国内冢藏,一皆发掘。”盗墓后患上了烂疮之恶疾,合了民间的所谓“报应”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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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6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玉林

报应现象二:意外伤害

好奇掘墓的温放之“坠马而卒”

在报应现象中,得病生疮还是轻的,厉害的当是不得活。

刘义庆是南朝宋人,其所处时代盗墓现象频发,而类似的记录作品亦多。《异苑》即为同一时期的刘敬叔编撰。这也是一部类似于《搜神记》、《太平广记》的志怪类奇书。书中第七卷专门记录了与盗墓有关的逸闻趣事。

其中“温放之开冢”条——“苍梧王士燮,汉末死于交趾,遂葬南境,而墓常蒙雾,灵异不恒。屡经离乱,不复发掘。晋兴宁中,太原温放之为刺史,躬乘骑往开之,还即坠马而卒。”

王士燮的坟墓有怪异的现象,墓上常会有雾罩着,盗墓者不敢盗。时为刺史的温放之不信邪,偏偏要掘开看看,里面到底有什么鬼怪。结果在回来的路上,从马上跌下来,活活摔死了。

温放之的死应该是一种意外“交通事故”,可能仅是一种巧合,但与“报应”附会到一块就怕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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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6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玉林

报应现象三:上吊自杀

清西湖大盗掘冢遭奇报

《子不语》是乾隆、嘉庆时文人袁枚辑著的“奇闻集”,卷九中“掘冢奇报”的故事流传甚广——杭州有一位靠盗墓发家的朱某,用今天的话来说,朱某是圈内的大腕级人物,见识广,经验足,连令人汗毛竖起来的僵尸都能说出一套一套的,有紫僵、白僵、绿僵、毛僵之类,一生盗墓无数。

“最奇者在六和塔西边掘坟,有圈门石户,广数丈,中有铁索悬金饰朱棺,斧之,乃犀皮所为,非木也。中一尸冕旒如王者,白须伟貌,见风悉化为灰。侍卫甲裳似层层茧纸所为,非丝非绢。又一陵中朱棺甚大,非绋索所悬,有四铜人如宦官状,跪而以首承棺,双手捧之,土花青绿,不知何代陵寝。”

可能有人会认为,盗墓者都是无神论者,其实不是,盗墓者实际上也信鬼神。虽然干着盗墓的营生,朱某却很迷信,盗墓前喜欢占卜问卦,以此向神灵咨询吉凶和将盗墓古冢陪葬品的丰厚与否。

当时西湖边上有一座供奉民族英雄岳飞牌位的“岳王庙”。有一天,朱某问卦,岳王显灵说话了,你盗墓取死人之财,罪恶超过了一般盗贼,如果再不悔改,我将把你斩杀。岳王神的原话是这样的,“汝发冢取死人财,罪浮于盗贼,再不悛改,吾将斩汝。”朱某听罢,吓得半死,从此洗手不干了。

一年多后,朱某的手又痒了,同伙劝他再占卜一卦看看。

西湖水仙告诉朱某,在某塔下有一口石井,井的西边有一大富人定的坟冢,可掘得千金。朱某一听便动心了,不顾岳王的警告,与同伙前去盗墓。朱某找了半天,经神灵指点才找到。掘开后发现,下面有一副石质大棺材,很沉重,六七个人根本扛不出来。后请来附近庙里一位有秘招的和尚帮忙,却因此出事,和尚竟然被墓穴中的怪物一块一块撕吃了。寺庙寻人不者,以为是朱某谋害的,便去官府告发。结果朱某因为这个官司弄得家破人亡,悔恨之下,于狱中上吊自杀。

“掘冢奇报”一事,从袁枚写书的角度分析,他觉得是报应。报应里正好反映出中国古代官府对盗墓者两种传统的治裁手段:一是社会道德层面的惩罚,以借岳飞之口,警告盗墓者不得好死;二是官府例律的惩罚,被僧人告了官。在这两种层面力量的重压下,朱某最后畏罪自杀。袁枚的意思很明了——遭了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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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亮心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12-26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梧州
见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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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6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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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6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玉林
几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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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6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南宁
这种警方不理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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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6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南宁
这算谁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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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南宁
只想事 发表于 2011-12-26 10:01 PM
这算谁的财物?

国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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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绑定手机
发表于 2011-12-27 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玉林
我知道是谁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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