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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相关] 北流交警曝光一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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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2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湖北天门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某些司机法律意识比较浅薄,害怕承担责任而选择了逃逸,殊不知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惩罚。为让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北流交警曝光一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确保出行安全。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23日20时许,邓某祥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北流市扶新至金头线由扶新圩往白马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扶新镇隆安村路段时,遇行人刘某娟由其行驶方向左侧往右侧横过道路时,邓某祥所驾车辆与刘某娟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娟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某祥驾车逃离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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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邓某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夜间驾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发生事故后邓某祥未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时报警而是驾车离开现场构成交通事故逃逸行为。
行人刘某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横过道路没有确认安全后通对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邓某祥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刘某娟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人邓某祥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邓某祥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邓某祥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某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北流交警也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发生了交通事故,首先要注意保护现场,检查是否有人受伤,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报警,并协助救助伤者,配合警方调查。如逃逸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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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6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玉林
“安全与守法同在、事故与违法相随”,为广大驾驶员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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