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北流发现一起乱丢死猪行为, 相关部门给了当事人相应的处罚......
北农牧罚〔2021〕20号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黄*龙   性别:男   民族:汉   年龄:34岁 身份证号码:450924************ 住址:广西玉林市**************
当事人随意弃置病死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9月2日,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民乐镇农民工创业园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一辆车牌号为桂KK****的运猪车,车上装载有54头生猪,车辆旁边草地有1头死猪,耳标号为145012713725074。经询问,这1头病死猪是当事人黄*龙在2021年9月2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左右乱丢的,来源地为南宁市横县,在从横县运往北流市食品公司民乐分公司途中应激死亡的,当事人因担心民乐分公司不接收,所以丢弃在民乐镇农民工创业园路边草地。
当事人提供运输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与病死猪的耳标号相符。执法人员依法对调查过程进行了记录、拍照。并依法对这头病死猪进行了深埋无害化处理监管。以上事实有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询问笔录》3.随意弃置病死猪现场照片4.《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5.《禽畜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凭证》6.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7.无害出处理监管照片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黄*龙随意弃置病死动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规定。2021年9月2日,本机关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农牧告〔2021〕20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同意本机关的调查结论及拟处罚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8日
提醒:随意丢弃病死动物行为,不仅会造成动物疫病的扩散和环境污染,还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给食品安全带来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违法乱丢病死猪者除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外,还将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乱丢弃病死猪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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