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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光台] 东莞一男子想花9万元买辆新车,结果竟被这家公司“坑”了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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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5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东珠海
  如果有需要想买辆车

  但近期手头上的资金又有点紧张

  大家会怎么办?

  此前

  东莞一男子看上了一款价值9万元的车

  但因为当时手头紧

  所以为了便宜一点买到这辆车

  男子便与塘厦一家汽车租赁公司

  办理了“以租代购”的业务购买了这辆车

  但让他没想到的是

  接下来竟发生了一系列的“后续”

  而男子为了这辆车

  前后花的费用加起来竟接近20万元!

  (▼视频时长约15分钟,建议在wifi环境下观看)

  案件

  回顾

  零首付买车

  没想到落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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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月,小王(化名)想要买车,但手头又比较拮据,在朋友介绍下去了塘厦一汽车租赁公司办理“以租代购”业务,双方约定“零首付,每期交3680元,共交36期”。但对方要求缴纳保证金、GPS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800元,才能把车开走。

  在还款11期之后,对方又以保险到期为由要求购买保险,小王因保险未到期拒绝,对方竟然擅自派人将车开走了。

  小王到公司寻车,对方却说他逾期还款,存在违约,要他支付车辆尾款、拖车费、违约金等折后共13万元,才肯还车。

  双方多次协商,均没有结果。对方甚至放出狠话,要车就付钱,不要车就不退付的钱。小王计算了一下,同款新车市场价才9万元,而这家公司所有费用加起来接近20万了,于是他就报警了。

  多人被“套路”

  涉恶团伙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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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独有偶,小李(化名)也在这家公司买车,为了资金周转,将车辆二次抵押给了另外一家车行。当时可能触发了GPS报警,公司马上找到车并拖到停车场。小李要求对方归还车辆,却被告知需要交纳29000元才可以拿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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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协商不成,小李也选择了报警。经过对案情进行梳理,塘厦警方发现,不少车主都有类似的经历。这些车主都跟这家公司签订了借贷合同,要么以租代购,要么抵押车贷,但最终都被这家公司以各种理由牢牢“套”住了。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摸排,一个以林某洪为首的涉恶团伙进入了警方的侦查视线。在摸清团伙成员架构并固定相关证据后,塘厦警方对该团伙进行了统一收网。

  ▼ 法院审理 ▼

  14名团伙成员因敲诈勒索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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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这起“套路贷”涉恶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起,被告人林某洪出资先后成立36家公司,以按揭车不押车、以租代购等为公司经营业务,并聘请林某升等13名被告人共同参与“套路贷”,先是诱骗被害人贷款,并与其签订相关借贷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后在被害人抵押的车辆上安装GPS定位器,要求其交出备用钥匙,并以GPS费、查档费、家访费等名目向被害人收取“砍头息”。

  发放贷款后,再设置违约陷阱、肆意认定违约,秘密或强行将被害人车辆开走。之后要求对方支付拖车费、违约金等高额费用,若被害人不给钱,则变卖其抵押车辆诈骗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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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洪等14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所有被告人均属该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林某洪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一审认定被告人林某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余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到5000元不等。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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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官刘浩宇介绍到,两者有本质区别: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套路贷”是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予以惩处。“套路贷”是通过设计套路,把原有债务垒高,刻意制造违约,再私下以暴力、软暴力手段逼迫债务人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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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如何防范套路贷呢?刘浩宇法官提醒:

  一是看贷款公司有没有金融牌照。国家规定,贷款公司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省级金融监管局审批的金融牌照,如果没有金融牌照,大家还是远离为好。

  二是要看合同。贷款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所有条款已经提前准备好。不看就无法发现是否有套路。遇到重要条款就要抛出黄金三问:是什么?为什么?会怎样?

  三是自留一份合同并保存好。这是将来保障自己、控诉对方的有力证据。
发表于 2020-12-5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唉!这年头骗局真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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