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事案件中涉及房屋产权的官司比例不断上升,婚姻法解释(三)的问世也佐证了这一现象。但是,不管是离婚、继承、赡养案子里涉及房屋的纠纷,还是一般房屋买卖关系中所涉及的纠纷,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少麻烦。通过法院判决来确认房屋产权,是维权之举也是无奈之举…… 案例一:以他人名买房,过户时起纠纷 秦女士与李女士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李女士自愿将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转让给秦女士,并约定李女士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合同签订后,秦女士按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支付完毕,但李女士拒不协助秦女士办理过户手续而引发纠纷。近日,玉州法院审理了该案,确认涉诉房产权归秦女士所有。 父亲挂别人名买房 当时没过户 2006年5月13日,秦女士的父亲秦某某出资,以李女士的名义向某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价款为206309元,并于同年7月13日,以李女士名义向工行贷款14万元以按揭该房屋,事后涉及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保险费等所有费用均以李女士的名义办理。 同年10月7日,经秦女士、李女士及秦女士的父亲协商后,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二、因该房是乙方(即秦女士)父亲秦某某出资并以甲方(即李女士)名义购买的房屋,所以甲方同意乙方直接向乙方父亲秦某某支付壹万元人民币购房款后,即视为本房屋所有权已转让给乙方,乙方不需另外向甲方或其父亲另外支付购房款……” 合同签订后,李女士将购房的材料交给秦女士收执,秦女士按约支付1万元给父亲秦某某,并以李女士的名义继续偿还按揭贷款及缴交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不久,秦女士接收房产公司交付的房屋,并正式入住至今。秦女士的父亲在2007年因病去世,此后,秦女士与李女士失去联系。 已按合同履行了义务 判合同有效 法院认为,秦女士、李女士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之前,李女士已将房屋抵押给工行以取得按揭贷款,但不影响《房屋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法官查明,签订合同后,李女士将购房的材料交给秦女士收执,秦女士按约履行合同,并以李女士的名义继续偿还按揭贷款及缴交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即秦女士实际代替债务人即李女士清偿债务,且房屋已交付秦女士使用。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属于“相对的无效”,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绝对的无效”,因此,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签订合同后,秦女士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因此,秦女士要求确认该商品房为其所有的主张应予以支持,遂判决该商品房归秦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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