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登录

微信扫码,快速开始

查看: 23275|回复: 2

房屋产权纠纷接连不断 不要让房子“绑架”了亲情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9-14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南宁

近年来,民事案件中涉及房屋产权的官司比例不断上升,婚姻法解释(三)的问世也佐证了这一现象。但是,不管是离婚、继承、赡养案子里涉及房屋的纠纷,还是一般房屋买卖关系中所涉及的纠纷,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少麻烦。通过法院判决来确认房屋产权,是维权之举也是无奈之举……

案例一:以他人名买房,过户时起纠纷

秦女士与李女士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李女士自愿将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转让给秦女士,并约定李女士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合同签订后,秦女士按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支付完毕,但李女士拒不协助秦女士办理过户手续而引发纠纷。近日,玉州法院审理了该案,确认涉诉房产权归秦女士所有。

父亲挂别人名买房 当时没过户

2006年5月13日,秦女士的父亲秦某某出资,以李女士的名义向某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价款为206309元,并于同年7月13日,以李女士名义向工行贷款14万元以按揭该房屋,事后涉及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保险费等所有费用均以李女士的名义办理。

同年10月7日,经秦女士、李女士及秦女士的父亲协商后,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二、因该房是乙方(即秦女士)父亲秦某某出资并以甲方(即李女士)名义购买的房屋,所以甲方同意乙方直接向乙方父亲秦某某支付壹万元人民币购房款后,即视为本房屋所有权已转让给乙方,乙方不需另外向甲方或其父亲另外支付购房款……”

合同签订后,李女士将购房的材料交给秦女士收执,秦女士按约支付1万元给父亲秦某某,并以李女士的名义继续偿还按揭贷款及缴交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不久,秦女士接收房产公司交付的房屋,并正式入住至今。秦女士的父亲在2007年因病去世,此后,秦女士与李女士失去联系。

已按合同履行了义务 判合同有效

法院认为,秦女士、李女士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之前,李女士已将房屋抵押给工行以取得按揭贷款,但不影响《房屋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法官查明,签订合同后,李女士将购房的材料交给秦女士收执,秦女士按约履行合同,并以李女士的名义继续偿还按揭贷款及缴交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即秦女士实际代替债务人即李女士清偿债务,且房屋已交付秦女士使用。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属于“相对的无效”,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绝对的无效”,因此,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签订合同后,秦女士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因此,秦女士要求确认该商品房为其所有的主张应予以支持,遂判决该商品房归秦女士所有。

 楼主| 发表于 2011-9-14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南宁
案例二:家庭起内战,要将儿媳扫地出门

认为故去儿子生前未对父母尽到赡养的义务,公公通过法律确认房屋归己后,欲申请强制执行,将丧偶儿媳一家3人扫地出门。经审查,法院驳回诉请。

案情回放:公公与丧偶儿媳对簿公堂

今年80多岁的舟公(化名)曾经和妻子购有单位的房改房一套,育有两个儿子,都已成家。大儿子娶小凡(化名)为妻,生有一儿一女。随着妻子和大儿子的先后病故,舟公认为大儿子生前对父母未尽到赡养的义务,无权继承母亲的遗产,病故后大儿媳及孙子孙女也无权继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小儿子已放弃继承该房屋,要求法院确认房改房全部归其所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争议房屋的5/6归舟公所有,1/6归大儿媳及孙子孙女3人所有。舟公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所争议的房屋归舟公所有,由其折款9000多元给小凡等人。

近日,舟公手持一份申请执行书到玉州法院立案庭,要求法院强制小凡等人立即搬离所争议的房屋。法院对舟公的执行申请经审查后,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法官说法:确认之诉不具有可执行性

为什么舟公的执行申请不被受理呢?

法官介绍,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所谓给付内容,就是指法律文书中确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财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为,如交付货款、继续履行合同等。不过,确认之诉判决的案件不适宜进行执行程序,它只能作为发生给付之诉胜诉的前提和基础。

法官认为,本案中,舟公与小凡等人之间的纠纷,是析产继承纠纷,是确认之诉,法院已根据舟公的诉讼请求作出了相应的判决,确认了房屋的归属,但并没有要求被执行人搬出该屋的明确判决的内容。

所以说,舟公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小凡等人立即搬离所争议的房屋,该申请已超出了判决主文的范围,不符合法院执行案件的条件,应另行起诉,因此,法院裁定对舟公的申请不予受理。(记者 江小斌 通讯员 苏维 来家平 李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9-14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南宁
法眼看世界 别让房子“绑架”了亲情

此前曾热播的电视连续剧《蜗居》让人过目难忘,因为其向人们形象地揭示了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不管是外地进城人员,还是早就扎根在城市里的人,为了能在城市中找到立足之地,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总要不惜历经千辛万苦。正是寸土寸金的房产,让人们争夺起来可说是不惜代价。

为了房子,有的人导致了婚姻出现危机,有的人产生了亲情破裂,于是乎,一桩又一桩的情感纠纷摆上桌面,一起又一起的房产纠纷让人们对簿公堂……

特别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大幅升温,房价一路飚升,房子俨然成了家庭亲情的新“杀手”。朋友也好,亲人也罢,有时不惜争得头破血流,多年亲情也毁于一旦。对此,有专家认为:房产纠纷导致亲情淡薄,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一种现象,这是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消极一面。

据法官介绍,房产纠纷,多为发生在亲人间的“亲情官司”,寻求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虽然是法律意识增强的表现,但是一旦走上了法庭,无论能否通过法律解开矛盾,结果都会让亲情陷入更尴尬和无奈的境地。对簿公堂前,双方最好能静下心来想一想,为了房子,让友情或亲情毁之一旦,这样做是不是真的很值?

已有不少的事实证明,亲情官司的背后,很可能是“赢了官司、丢了亲情”的尴尬局面。不如多一份沟通,多一份包容,别让房子“绑架”了亲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