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发表于 2010-5-24 09:41

土地管理法修订案上报国务院 宅基地入市有望合法化

赋予农村集体土地与城市土地平等的产权地位,理论上已有共识,但在修订《土地管理法》过程中仍顾虑重重,进步有限
□ 本刊记者 张艳玲 | 文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能否和城市土地一样入市交易?人们期待正在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作出回答。然而,围绕这一问题,争议格外激烈,答案何时揭晓尚未可知。
《土地管理法》早在1986年即颁布实施,2008年初启动了此轮第四次修订。国土资源部为此成立了修改起草组,于2009年5月形成修订案送审稿,计划在2009年内送人大常委会审议。由于各方观点并未达成共识,送人大审议的日程一再推迟。
据悉,近期送审稿终于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如能通过,有望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划定圈内圈外
和《土地管理法》以往三次修订相比,此轮修法核心思想有所不同。前三次以耕地保护为核心,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的审批权;这次则立足于解决集体土地的产权问题。核心的争议点,是在多大程度上给予农村集体土地与城市土地平等的产权地位。
事实上,集体土地是否应该享有入市流转的自由,在理论界已有共识。
中国的土地制度,长期以来一直划分为城市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二元结构。集体土地要入市交易,必须经过征地程序,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实现。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只能获取有限补偿,农地成为国有土地后上市交易的丰厚收益,都与农村集体无缘,这便是土地矛盾日益尖锐的现实根源。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决策层,都承认未来应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这一方向在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后得以确定:改革征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同地同价同权——正因为此,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对于集体土地产权的论述,被认为是打破土地二元结构的里程碑。
但是,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与《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条文相悖。因此,《土地管理法》新一轮修订,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
不过,尽管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表态“应缩小征地范围”,但并未明确究竟缩小到什么程度。文件指出,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非公益性建设项目”,农民可以“经批准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参与开发经营;同时又为集体土地上市的路径提出了种种限定条件:一是将土地性质限定于集体建设用地,二是仅明确城镇规划圈之外的土地可流转,三是将建设项目的性质限定于“非公益”。
这些限制性条件,为后来的争议埋下了种子。在最初提交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中,确定的“非公益”集体用地流转范围,就是以城市规划圈为界,即规划圈内需要征地方能流转,规划圈外则无需征地。
所谓“城市规划圈”,是各地的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范围。对此,一些专家认为,划定“圈内”“圈外”并区别对待,进步意义不够,因为这仍意味着中国存在地方政府低价征地、高价卖地的两个市场。
在很多学者看来,对相同主体适用不同法律并不公平。正因为存在这一根本性分歧,《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的制定一波三折。

96 发表于 2010-5-24 09:42

有限改革

理论共识和实践从来都有不可逾越的差距。修改草案之所以对集体土地入市范围作出种种限定,现实原因在于,中国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决策者对土地财政和征地拆迁仍必须给予一定的制度空间。

建立城乡完全统一的土地市场,最大的反对意见来自各地方政府。倘若取消“圈内”“圈外”之分,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地方政府在城市化过程中,需按市场价格支付土地补偿,不仅提高了城市化成本和拆迁难度,“土地财政”也将化为乌有。

因此,也有观点认为,十七届三中全会区分“圈内”“圈外”,在“圈内”仍然保留征地制度,是对地方政府既得利益的让步和妥协。

负责法律起草的国土资源部,目前倾向较为稳妥的做法。据了解,再次提交的修订案对规划圈内土地的流转方式作了微调,即圈内的土地在未征地前可以“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流转,但不能流转使用权。一旦需要落实规划,则仍需要经过征地程序,进行土地变性。总体上,这仍坚持了在“圈内”保留两个市场的模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刘守英认为,上述规定,导致事实上能进入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范围被大大缩小。 而在长期从事土地研究、离休前担任前国土局规划司司长的郑振源看来,“圈外”的土地远离城市,极可能“有价无市”,没有市场需求。

中国土地学会秘书长黄小虎也认为,放开集体建设用地,改革重点其实不在“圈外”。市场重点应瞄准城乡接合部,这是当前管理中最头疼的领域。

学者认为,在“圈内”“圈外”实施两种不同的土地制度后,“圈内”的征地也不一定顺利。因为“圈内”土地区位好于“圈外”,如果“圈内”的征地补偿远低于圈外集体土地自由交易的价格,必然会带来更大的不满。

郑振源预测,长期而言,圈内的征地补偿必然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圈内”“圈外”对不同土地制度的划分在操作中意义并不大。

鉴于此,不少学者呼吁应取消“圈内”“圈外”的划分模式,在修法过程中进一步推动改革,建立真正意义上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刘守英认为,这意味着在修法实践上,彻底改变集体土地需转为国有土地方可进行非农建设的准入方式,以土地权利保护为核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来管理。

针对放开“圈内”“圈外”的界限有可能造成混乱的观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指出,有人担心集体没有能力进行交易,流转不规范,这恰与认为中国搞不了市场经济的担忧是一样的。“现在要做的是,在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时候,保证集体组织成员的社员权得到切实的保障。”

96 发表于 2010-5-24 09:42

宅基地能否入市

由于现有决策框架对能够入市的集体土地进行了种种限制,学者担心这对缓和目前的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帮助有限。因而,是否将可流转入市的集体土地从建设用地扩大到农村宅基地,也成为一个争议焦点。

按土地用途分类,中国土地可分为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其中,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农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只能在本村流转,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这事实上限制了宅基地的流转,从而激化了两方面的矛盾。其一,在劳动力大量转移的农村,“空心村”大量存在,农村房屋闲置,而进城务工者在城市无处安居;其二,发达地区的农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廉价“小产权房”不被法律承认,而城市建设当中的土地供需矛盾又带来房价飙升。

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周其仁在一次研讨会上指出,中国目前土地资源紧缺,如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有效盘活,城市用地不能高效利用,“弦绷得太紧,反而提高了行政成本。”

在修法过程中,土地学者呼吁赋予农民宅基地完整产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蒋省三在上述会议上提出,应该允许农民住房连同宅基地一起由资产变为资本,地随房走,房地不分。

但决策层仍然担心,如果放开宅基地流转,在中国社会上可能出现大量流民,影响社会稳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对此反问:为什么不担心城市居民把房屋流转出去了居无定所?他认为,原因是城市里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他建议,可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起来,所获得的部分资金,强制作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

在目前的修法草案中,对宅基地流转没有明确界定。刘守英认为,宅基地进入市场,既应当谨慎,也要给予一定的空间,允许其进行商品房开发。根据产权清晰的原则,可参照国有土地上的物业和房产,向宅基地上建设的物业和房产颁发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上的物业和房产可出租、出让、抵押。

他建议,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地产市场建设试点;鼓励在城郊集体建设用地上盖农民工公寓,解决外来人口居住问题;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住房建设准入制度;同时研究出台城里人到农村购房或租房的管理和限制办法。

本刊记者罗洁琪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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