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开发商的新招''''-小女子求教
现在开发商又出新招了.我是预购房的,按合同约定应该是3月30号交房,但到了3月中旬开发商寄来了一封信,把交房期限推迟了两个月(即到五月底),当时因为身在外地,工作忙没有时间回去处理所以并未去跟开发商交涉.
后来过了五月,直到现在快九月了开发商也没有再通知去收房,打电话去询问,他们说已经说了五月份交就不另行通知了.我说:你们私自更改交房日期是不对的,而且我也未认同这种做法.他们说:你当时没有反对就当你同意了.
还有一样,他们说你三月要来收楼也可以,不过水电没装好.你只能用临时水电.你不来就当你自动同意延期.
大家帮看看:
1.开发商单方面更改交房日期是否合法?开发商到现在还没再通知我收房是否可告其违约追讨赔偿?
2.我当时没有提出书面反对是不是等于同意他们的延期行为? 是否有规定要在接到通知后多长时间内要作出答复否则就当同意这样的法律条文?
3.当时未装好水电是否附合交房标准? 我有权拒绝收房吗?
4.我可不可以先收房后保留追究的权利?
5.假如现在收房的话,物业管理费该从何时交起?
望各位网友能指点一下,小女子感激不尽 对楼主的疑问简单回答如下:1、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如要更改,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更改。开发商推迟交房就应当按照合同承担支付延期违约金的责任。2、你接到通知后没有必须表示同意的义务。3、是否该接收房子,一要开发商是否能出示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同意备案的验收合格证明,二是看是否具备了合同约定的条件,没有相关手续即使开发商按时交付也可以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付责任由开发商承担。4、收房不影响索赔,从接收房子之日起两年内随时可以行使你的权利。但是,接收了房子就意味着你承认房子合格,不能再以对方没有验收合格手续为理由来追究责任了,只能索要收房之前的延期违约金。5,物业费用的交纳,根据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应该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物业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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