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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品作为食品批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餐饮与零售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为了非法利益铤而走险,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这些未经检疫的冻品流入市场,不仅会威胁公众的食品安全,更是触碰了法律的红线。近期,我院依法办理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件,惩戒冻品走私,保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的一天晚上,廖某、吴某经与走私老板联系后,在明知是运输从境外走私过来的冻品的情况下,仍听从走私老板的安排帮助驾驶货车运输冻品。当晚至次日上午,廖某和吴某按照要求,分别驾驶货车去到某沿海县的一码头处装载走私冻品牛百叶,随后运输到北流市某村一果场处,两人进行货物交接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捉获,并被依法查获冻品牛百叶一批以及作案工具等。经鉴定,廖某运输的冻品牛百叶78件,总价值24万余元;吴某运输的冻品牛百叶71件,总价值21万余元。廖某、吴某分别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1600元。
该案经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被告人廖某、吴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仍接受雇请提供帮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最终,廖某、吴某均被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和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1、消费者应当提高警惕、仔细甄别,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肉类产品,谨防购买到走私冻品; 2、运输从业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因贪图小利而沦为走私犯罪的“工具人”,不要受雇驾驶、运输、搬运走私冻品,或为其提供仓储、接驳、资金结算等协助; 3、食品经营者进货要做到看渠道、看文件、看价格,绝不采购和销售来源不明、无合法进口证明的冻品,特别是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水货”,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产品源头可溯、质量可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三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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