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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告中,涉及我局辖区1家食品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陆川县乌石镇剑如酱油厂生产氨基酸态氮,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酿造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二、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1)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酿造酱油,经法定机构检验:酿造酱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BJ25450000106230863ZX),检验项目:氨基酸态氮,全氮(以氮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等8项,其中:氨基酸态氮项目,标准指标:≥0.4g/100ml(GB2717-2018),产品明示质量要求≥0.8g/100m,实测值:未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235-2016(第一法)。全氮(以氮计)项目,标准指标≥1.30g/100mL,实测值:未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 18186-2000。检验结论: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要求、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酿造酱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当事人生产氨基酸态氮,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酿造酱油,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九)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主动发布召回公告,积极开展排查整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提供有关供货线索,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截至案件调查结束之日尚未发现危害后果。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八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第三十八条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处以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生产氨基酸态氮,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酿造酱油的违法所得600元,并处以罚款贰仟捌佰元(¥28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400元。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者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因雨天发酵不到位,生产工艺有待改善。 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一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二要张贴召回告示;三要加强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延长发酵周期,改善生产工艺。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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