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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没事,这是摩托车又不是小汽车,怕什么。”带着侥幸心理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造成事故的发生,从而承担刑事责任。今天,让我们来聊一聊危险驾驶罪,通过真实案例,给大家敲醒警钟。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被告人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饮酒后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
被告人潘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同方向行驶在其后方,因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行驶,以及陈某某超车时未确保足够的安全距离,致使两车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二人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经鉴定潘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2.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该案经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潘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普法警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为机动车,因此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杜绝酒驾:酒后不开车,即使是少量饮酒也绝不能开车,可选择打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代驾等方式。 遵守规则:不超速、不闯红灯、不随意变道,遵守交通法规,避免疲劳驾驶,合理安排休息,保持理性克制,不开斗气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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