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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所见] 北流一扣肉店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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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9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桂林
2025年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解决制售假劣肉制品突出问题,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制售假劣肉问题专项整治作为保障民生的重点工作推进,聚焦肉制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三大关键环节,通过“强化源头治理、严格过程监管、严惩违法行为”的全链条管控模式,以“零容忍” 态度坚决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筑牢肉制品质量安全防线。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守法生产经营意识与消费者风险防范能力,现将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案例一:玉林市某兴食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腊鸭腿食品案

2025年4月份,经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检,玉林市福绵区某兴食品厂生产的“腊鸭腿”被检出含有“柠檬黄”“日落黄”两种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标准已明确规定在肉制品生产中不得使用上述人工复合着色剂。该食品厂为满足订单客户需求,同时为使“腊鸭腿”成品颜色更稳定、外观卖相更优,在明知相关标准规定的情况下,仍违规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柠檬黄”“日落黄”食品添加剂。涉案“腊鸭腿”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400元。该食品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陆川县丘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鲜猪肉案

2025年5月9日,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滩面派出所联合组成检查小组到陆川县滩面镇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检查,发现丘某经营的生鲜猪肉的胴体上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不符合生鲜猪肉上市销售的基本标识要求;同时,丘某不能提供该批次生鲜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法证明肉品来源合法及质量安全。丘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生鲜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丘某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疫合格的生鲜猪肉9.27公斤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三:玉州区某经营户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5 年1月8日,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城北街道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检查时,发现个体经营者李某存在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经查明,李某于检查当日凌晨,在其个人经营的养殖场内,擅自对1头自养生猪进行屠宰;在未取得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未确保猪肉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将该批屠宰后的猪肉运输至城北街道其经营的猪肉摊位进行售卖,涉案猪肉货值金额共计 2940 元。李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李某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肉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案例四:北流市某熟食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卤扣肉案

2024年11月21日,北流市场监管部门对位于北流市民乐镇市场中路的某熟食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发现检出该店加工的“卤扣肉”中“山梨酸钾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成分超出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查,该店为延长“卤扣肉”保质期,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了“山梨酸钾及其钾盐”作为防腐剂,但未严格遵守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未采用专业称量工具对添加剂用量进行精准控制,仅凭借个人经验随意添加,最终导致该成分在成品中含量超标。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5
案例五:兴业县某烧卤店未经许可从事卤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5年4月23日,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对位于葵阳镇的某烧卤店开展专项核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要求该店经营者出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无法当场提供。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烧卤店虽已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但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卤肉食品的加工与销售活动。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06
案例六:容县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肉类制品案

2025年5月8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容县容州镇厢南村利背唐二队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用于制作食品的香油、水溶性辣椒精、鲜香王精品籽精等均已超过保质期,仍将其作为加工蒜蓉鸡爪、盐焗鸡皮、泡椒鸭爪、泡椒鸭翅食品原料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07
案例七:博白县某食品经营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1月,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博白县某食品经营部开展检查时,发现其于2017年7月13日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经营场所销售区内的冰箱中存放有6包“掌中宝”已超过12个月保质期。该食品经营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来源:图文来自网络


发表于 2025-10-19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扬州
扣肉飘香须守真,舌尖安全重千钧。莫让利字蒙双眼,诚信经营是根本。以案为鉴敲警钟,且看正道满园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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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1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IP:
诚信经营是根本,莫让利字蒙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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