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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陆林罚权告字[2025]第036号 被告知人:广西陆川县清湖镇平安村塘面队30号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8月左右开始至2025年7月份在陆川县清湖镇平安村塘面队山岭平整占使用林地,用作建住宅房屋,至调查日(2025年8月12日)止尚未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万**对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这一行为供认不讳,经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勘测鉴定并出具玉设林报[2024]陆川第343号报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37平方米,即是该鉴定报告中的1、2号地块的面积。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限六个月期限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共计2393.7元。 处罚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上述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和申辩的,将被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本机关地址:陆川县文体中心西楼 邮政编码:537700 联系电话:0775-7336675
陆川县林业局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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