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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林木,不免想起那句经典名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森林资源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生长慢、周期长、生态效益显著等特点,保护森林自然资源是全体公民的义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部分群众因法律意识淡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树木,从而触犯法律,招来牢狱之灾。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被告人陈某从同村邻居的手上购买到位于北流市某镇山场上的林木后,想着把树砍下来拿去卖掉换钱,而且他自己也觉得砍伐从别人手里买来的树不会有问题,办证可能收费还麻烦,于是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了该山场的林木。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79.63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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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在没有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上述案例中,陈某虽然砍伐的是自家的林木,但由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且砍伐数量达到了一定标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那么,哪些情况下砍伐树木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零星树木”一般是指数量较少,不成片的树木,且必须是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范围内。对于林地上的树木,无论其所有权的归属如何,都需要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才能砍伐。
检察官贴士: 保护森林资源需要我们每个人携手共进,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法采伐,积极参与。若是发现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林业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23年8月13日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根据2023年8月13日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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