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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相关] 北流侬碍于人情往来等原因同意他人在自己的场所内吸食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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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0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河池
    “故人具鸡黍,邀我至田家”,朋友要来家里做客,自然是要盛情款待,但是也要警惕,别让温馨的聚会成为犯罪的场所。在自己的住处或其他场所,默许甚至主动提供场地让他人吸食毒品,就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容留他人吸毒罪”。今天,检察官就带大家认清“人情陷阱”背后的法律代价。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份的某一天,顾某、杨某等人来到被告人陈某家中玩耍,酒足饭饱后,顾某提出想“嗨一下”,于是拿出了之前购买的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进行吸食,陈某知道后,没有予以拒绝,还伙同顾某,杨某,陈某等人在自己家中一起吸食了该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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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由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普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场所”的认定一般要求人员对该场所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包括临时支配权。容留他人吸毒,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下被动提供。
      本案中的涉案场所是陈某的住所,陈某对其具有支配权,在明知顾某等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时,没有对他们进行制止,反而还加入了他们的吸毒行为。为此,陈某的行为触犯了容留他人吸毒罪。

检察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碍于人情往来等原因同意他人在自己的场所内吸食毒品,却在不知不觉中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广大群众要自觉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明辨是非,坚决抵制毒品犯罪,避免因一时的“朋友义气”而导致自己的住所、车辆沦为吸毒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2016年4月6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发表于 2025-9-10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IP:亚太地区
人情非毒品挡箭牌,容留吸毒罪责重。温馨聚会勿变罪窝,守住底线,友谊方能长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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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1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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