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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蒙某船、蒙某权、杨某犯组织卖淫罪,法院分别判处蒙某船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蒙某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蒙某船、蒙某权、杨某三人是来自桂林某县城的同乡,在梧州市某酒店经营着一所保健按摩中心,为了让保健按摩中心获取高额利润,三人动起了歪脑筋,开始招兵买马组织人员在保健场所里开展卖淫活动,其中蒙某船负责制定店内服务项目及价格、制定奖惩制度、管理和招揽技师等工作,而蒙某权和杨某根据蒙某船的安排,负责接待嫖客、管理技师出勤、记账等工作。
2024年5月,公安机关对该保健按摩中心突击检查发现存在卖淫活动。经统计,在短短5个月时间该保健按摩中心通过组织非法卖淫活动获利298584元。
检察机关认为,蒙某船、蒙某权、杨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长洲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卖淫嫖娼是社会丑恶现象,不仅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家庭关系,且易引发其他违法犯罪,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环境。该案就是活生生的警示教育案例,给违法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工作要脚踏实地、切勿走捷径,以身试法,否则结局就是锒铛入狱。
内容来源: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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