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发改收费〔2025〕3号
北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北流市城镇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北流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开展调整北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的请示》收悉。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8〕4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2〕80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投放、收集、清运、处置能力,不断改善城镇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七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北流市实际,经北流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调整北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 | | | | | | 含单位宿舍、住宅小区、公寓、民房出租屋等共用水表的居民住户按实际户数收取,由业主单位协助征收单位核定户数。 | | | | 按在职人员(包括所有在编、编外等聘用人员)计收。学校、医院的职工除外。 | | | | | | | | ①饮食业营业面积≤30㎡按30元/月,营业面积30㎡以上至400㎡(含)按1.5元/㎡·月(饮食摊点按上述标准以实际占地营业面积计收),经营面积400m²以上,双方签订协议,并按协议商定的垃圾产生量按200元/吨收取。
②旅社、宾馆、酒店每间客房10元/月。
③娱乐KTV每个包厢20元/月,电影院(城)每个放映厅100元/月 ④宾馆、酒店有饮食业、娱乐KTV包厢的按客房+饮食业经营面积标准+娱乐KTV包厢合计征收。 | | | | | 5.营业性店铺、商业网点、金融网点、特殊行业(游乐场、儿童乐园)、培训机构及日托、午托机构、月子中心等服务行业 | | |
10m²以下,每月15元。 11-30m²,每月30元。 31-60m²,每月40元。 61-100m²,每月60元;经营面积100m²以上至400㎡(含400㎡)按60元/月为基数每增加1㎡按0.5元/㎡加收;经营面积400m²以上,按实际垃圾产生量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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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²以下,每月15元。 11-30m²,每月30元。 31-60m²,每月40元。 61-100m²,每月60元。 101-200m²,每月80元,200m²以上至400㎡(含400㎡)按80元/月为基数每增加1 m²按0.5元/m²·月加收;经营面积400m²以上,按实际垃圾产生量计收。
| | | | | | | | | | | | 0.5-1㎡以内大小按3元/件,1-2㎡以上大小按5元/件。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收费减免政策 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国家定期优抚人员,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管理 (一)委托其他单位以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所需的手续费按不超5%的比例由委托方与代收方双方协议,并报北流市财政局备案,经北流市财政局审核后从垃圾处理费中直接支付给代收单位。任何代收单位不得自行从代收垃圾处理费中直接扣除代收手续费。 (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属于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征收场所显著位置、网站公示,出具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信息,同时在征收现场出具以上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相关部门要加强文件执行前期的宣传和引导,保障政策顺利实施。 四、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北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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