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上午9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河池市南丹县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陆某某故意杀人上诉一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海龙担任审判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严丽萍出庭履行职务。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陆某某与被害人莫某(女,殁年50岁)原系夫妻,于2022年9月离婚后,两人仍均居住在位于南丹县芒场镇的自建房内。
2023年10月23日23点,陆某某酒后回到家,因生活琐事与莫某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其间,陆某某掐扼莫某颈脖致莫某当场死亡,后陆某某喝农药自杀未遂。
2024年5月13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陆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陆某某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过程中,审判长认真听取检辩双方意见,充分保障上诉人的各项权利。检察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就相关问题对上诉人进行讯问,建议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休庭并进行评议。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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